此部分有3条条文,其中两条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 建筑物
金属体。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一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
防直击雷的措施基本没有变动,只是几个名词称谓做了修改,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改为了接闪杆、接闪线、接闪网。另外对于接地电阻,增加了“但3000Ωm以下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不过本条中,有2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1.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8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措施
对于防闪电感应的措施,新规范基本没有变化,只有两处小的调整:
第一,在共用
接地装置部分,增加了电子系统,将“电气
设备”改为了“电气和电子系统”;
第二,对于接地电阻的要求放松,将“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改为“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4.2.2.3)
9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浸入措施
新规范对防闪电电涌浸入的措施做了大量修改,增加了很多内容。
第一,对低压线路入户要求全线电缆直埋引入,“宜”改为“应”。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款。(4.2.3.1)
第二,对于没有条件全线电缆直埋引入时,要求距建筑物最少15m改为直埋,而且在终端杆处增加电涌保护器,并对保护器提出了详细参数要求。但接地电阻值放松了,10Ω改为了30Ω。该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款(4.2.3.2)
第三,总配电箱是否设置电涌保护器尚应按第6章要求确定。(4.2.3.4)
第四,增加了电子系统线路进入建筑物的要求。(4.2.3.5)
第五,增加了架空通讯线路进入建筑物的要求。(4.2.3.6)
第六,对于金属管道进入建筑物的要求,基本没变,只是把接地电阻20Ω改为了30Ω。
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款部分的原文如下:
4.1.4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
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
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
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 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 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 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线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10 第一类防雷不能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的处理办法变化
新规范对该条修改较大,增加了较多内容。
第一,对采取措施的严格程度用词做了修改,“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改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第二,
引下线的设置增加,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但对12m间距的要求放宽,将“不应大于12m”改为“不宜大于12m”。(4.2.2.2)
第三,增加了电子系统与
防雷接地、电气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2.4.5)
第四,对过电压保护,旧规范只有笼统的一句话,新规范做了细化,增加了7各条款,将各种情况下的过电压保护的做法,电涌保护器的选型,接线形式都做了详细规定,设计时应认真对待。其中一个条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2.4.8)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
1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外部防雷措施
修改很小,只增加了45m以上建筑物接闪带敷设的要求。
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引下线
关于引下线,新规范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强调这里的引下线是指专用引下线,区别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做的引下线。并删除了旧规范条文中关于利用建筑物金属体部分内容。
第二,引下线的布置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
第三,对大
跨距建筑距离要求有所放宽。
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 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 m 。
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接地装置
对接地装置的要求,新规范做了很大修改。
第一,强调共用接地,把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改为了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而且共用接地的范围把电子系统也纳入了。而本规范对电子系统的术语定义是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这个定义应该包含了所有弱电系统。
第二,条文中删除了不共用接地装置时的地中距离要求。这个修改可以理解为非共用接地的方式直接被排除了。
第三,淡化了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的数值。由于对消除雷电流的危害,接地装置的布置和尺寸比接地装置的特定值更重要,所有本条中直接删除了冲击接地电阻的要求。在本规范第4.3.6条明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冲击接地电阻可以不用考虑。(4.3.4)
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
钢筋做防雷装置
第一,对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增加了“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
防水层和
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的限制条件。对于
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推荐“利用女儿墙压
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4.3.5.1)
第二,增加了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
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接地装置的处理办法。(4.3.5.2)
第三,
构件内钢筋的连接方式,新规范做了局部调整,但该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4.3.5.6)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
圆钢或外引预埋
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
焊接或采用
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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