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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合作!中建某局因违规竞标,被军方采购拉黑

来源:军队采购网  作者:编辑  日期: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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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军队采购网一则通报引发行业震动: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在2019-2020年多个项目投标过程中,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违规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调查期间,该企业不仅拒不承认违规事实,还对核查工作采取消极抵触态度。

  本篇文章内容由[中国幕墙网ALwindoor.com]编辑部整理发布:

  近日,军队采购网一则通报引发行业震动: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在2019-2020年多个项目投标过程中,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违规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调查期间,该企业不仅拒不承认违规事实,还对核查工作采取消极抵触态度。

  一、根据2025年5月27日《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对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违规失信行为。

  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自2025年5月27日起,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被暂停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

  详见下图:

  二、根据同一时间《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对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概要》,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违规转包”,并且“调查期间拒不承认、不配合核查”。

  所以,才有了自2025年5月27日起,被暂停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的重罚。

  详见下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暂停生效范围为:全军。

  处理部为:联勤保障部队后勤部军事设施建设处、联勤保障部队后勤部采购管理处

  事由:中建某局“调查期间拒不承认、不配合核查”......

敲警钟:再大的招牌,也熬不住一次次违规与傲慢

  中建某局被军队采购网通报处罚的事件,折射出建筑央企在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多重问题,值得行业警醒。

  从具体行为来看,“围标串标” 本质是通过不正当协作垄断市场,破坏了招投标领域的公平原则。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推高项目成本,最终影响工程质量。而 “违规转包” 则是将工程责任随意转移,反映出企业对项目管理的粗放态度,极易引发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

  更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面对调查的态度。“拒不承认” 与 “消极抵触” 的背后,是对合规经营缺乏基本认知,对监管权威缺乏应有敬畏。这种态度不仅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更暴露了企业在责任担当上的缺失 —— 既不愿正视自身错误,也无意主动整改。

  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内部管理的失效。围标串标、违规转包等行为涉及多个业务环节,若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本可及时发现并制止。但事实表明,企业的内控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要么是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要么是管理层对违规行为持纵容态度,导致风险防控沦为形式。

  作为建筑央企,其特殊身份决定了必须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既要遵守市场规则,也要维护行业信誉。此次事件中,涉事企业不仅因违规失去特定市场资格,更对整个建筑央企群体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其教训值得所有同类企业反思。

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词条“招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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