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幕墙顾问行业联盟专家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幕墙顾问(词条“幕墙顾问”由行业大百科提供)行业联盟(简称顾问联盟)在全国门窗(词条“门窗”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幕墙行业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门窗幕墙行业的技术推广、技术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顾问联盟设立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的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专家组由建筑幕墙行业内外知名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等经评审组成,每届专家组专家任期为四年,人数不超过20人。
第三条 顾问联盟秘书长兼任专家组组长,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顾问联盟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建议。
(二) 负责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 负责组织联盟成员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对相关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评审和监督;
(四) 负责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专业培训活动;
(五)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并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相关技术科研项目;
(六) 组织创建资源整合、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服务平台;
(七) 负责组织、开展顾问联盟的其它技术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产生办法及条件
第五条 专家委员的产生办法
(一)具备专家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向顾问联盟提出申请,经顾问联盟初审,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专家委员候选人;
(二)候选人经顾问联盟副理事长进行投票,根据投票排序、基本考核要求,确定是否当选;
(三)专家组首届四年期间,每两年增补一次,增补人数不超过2人;以后每四年任期完成后进行换届。
第六条 专家委员条件
(一)承认并接受本管理条例,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能够承担和完成专家组委派的任务;
(二)专家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
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境外相关机构认证的工程师资质等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行业技术工作15年,年龄不超过65岁;
(三) 专家委员应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内任职的人员,同一单位在专家组任职的专家不得超过二名;
(四)专业技术能力或业绩应具有以下6条中的3条:
1. 近五年出版过专业论著或在省级以上本行业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排名需前三位;
2. 近五年参加过2项以上(含2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排名需前三位;
4.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专业的科技成果奖或至少获鲁班奖及同类别的国内外工程奖三次;
5. 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重点幕墙工程或大型标志性建筑幕墙项目业绩不的少于3个。(大型标志性项目包括:幕墙应用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或幕墙结构高度不低于300米);
6. 从事本行业技术工作15年,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五) 专家委员邀请部分房地产企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参加,发展充实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专家队伍。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任职期间退休后,应征求其退休单位意见是否继续担任专家,但年龄不能超过65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任职期间,从原委员单位调出到新单位任职或原所在单位时,应以新单位员工身份重新填写委员登记表,报联盟工作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保留委员职务;
第九条 委员从原单位离职后,原委员单位如有合适人选,也可重新提出委员申请并填写委员登记表,报联盟工作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联盟理事会推荐其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在任职期间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家组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组工作的专家,专家组可提出解聘其专家身份或调整专家职务的建议,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专家申请条件的技术人员,顾问联盟副理事长会投票通过后,由顾问联盟理事会批准,颁发聘书,聘为专家组专家,聘期四年。
第五章 专家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对专家组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
(二)经专家组授权或委派,代表专家组参加专业技术工作或行业活动,并获得合理薪酬的权利;
(三)在参与专业技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四)对专家组工作存异议时,向顾问联盟领导申诉并提仲裁的权利;
(五)专家可根据本人意愿,经本人申请,专家组会议批准后,拥有退出本专家组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专家组管理条例;
(二)积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活动,热心为本联盟会员和社会服务,认真完成专家组委派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专家组的声誉,未经专家组同意或委派,个人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从事活动。
(四)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不贬损同行。
(五)专家应遵守专家组管理条例。专家有违反本管理条
例的行为时,联盟将对其进行劝诫,情节严重的经顾问联盟理事会研究可以从专家组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顾问联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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