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正确理解和应用
幕墙技术规范
在幕墙技术大发展的同时,我国幕墙
技术标准化工作也同步发展,先后颁发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幕墙》、《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建筑幕墙光学性能》、《建筑幕墙
平面内
变形性能检测方法》、《建筑幕墙
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等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使幕墙技术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标准化体系。与幕墙有关的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等进行了修订,与幕墙有关的(
铝型材、
铝板、
密封胶、
紧固件、石材)材料标准,也随着这些材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新品种而不断更新,这些标准的发布(修订)对促进幕墙技术发展、保证幕墙的安全使用起了重要作用。也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标准,例如:上海市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分册)》DBJ08--56--96;四川省地方标准《建筑幕墙技术规程》DB56/5008-94。也有一些协会标准(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2001、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推荐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标准《全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BJ/
CT014-2001)等。由于这些标准是由不同部
门、不同编制单位,在不同年代编制的,因此出现对同一事物规定不一致,在执行时以何种标准为准的问题;随着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而规范始终滞后于这种形势,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如何规范技术行为也是一个亟待给予明确的问题。在《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审查会上,笔者曾向建设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建议,在规范(规范条文说明)中,对此作些规定,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一致的理解,在实际工程便于操作。
要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依法正确理解和应用幕墙技术规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掌握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思想上不断有新的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不断有新的创造。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发展这一主题来贯穿的。紧紧抓住发展这个主题,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大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凡是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决贯彻,凡是违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坚决改正。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问答(1)在回答(序号15)“新规范在执行中,若发现某些条款与以前颁发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解决”时,指出:“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最新颁布的中国国家标准执行。”
《解答》为我们正解理解和应用幕墙技术规范指出了方向,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项属强制性标准,其条款达15万条之多。对这些标准国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来规范和协调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行后,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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