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回天胶业股东侵权案有了新进展。公司今日公告,已收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一审判决回天胶业胜诉。
据回天胶业证券部人士介绍,公司股东胡某曾在回天上海公司任营销总监。2009年5月,胡某从回天胶业离职后设立公司,经营与回天胶业相同的业务,违反了《股东义务特别约定的协议》。
据介绍,早在上市之前,回天胶业便与股东签订了上述协议。根据约定,一旦股东出现与公司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公司将冻结其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分红和转让;董事会按其侵害公司权益的程度,按股票当年分红后第一个月每股净资产价50%以内的价格由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受让。
上述人士还表示,胡某等少数股东,在获得股份后即离职自行成立新公司,在经营上同公司展开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一度让公司团队受到中小投资者质疑,回天胶业因此将胡某等人诉诸公堂。2012年5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今年1月20日,襄阳中院下达判决书:被告胡某股票账户内的62.1万股回天胶业股票,由第三人常州回天以每股4.15元向胡某支付后受让;此外,对胡某截至本案判决生效日前已出售的回天胶业股票所得价款,由胡某按每股4.15元提取现金后,余款归常州回天所有。
从二级市场的表现来看,回天胶业昨日报收16.1元/股,若据此计算,仅在上述股权转让项中,回天胶业控股子公司常州回天就将获利742万元。另据公告,回天胶业股东黄某某因违反上述协议一案的诉讼已经法院调解,黄某某已向公司赔偿400万元;而许某等四人违反履职协议的案件也正在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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