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该《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当前,节能已经越来越显得重要与紧迫,但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节能意识并不强,相反还是公认的耗能大户。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北京的大型公共建筑每单位平方米年耗电量在50度到300度之间,这个数字较普通建筑要高出3到5倍。在此情况之下,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不但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更具有示范意义。
其实,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功夫并没有少下。政府部门一直在强调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政府,但是,由于缺少切实可行的措施,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基本上处于一种只喊不做的状态。详细阅读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笔者还是发现,尽管这个《条例》具有了很大的可操作性,但是最大的不足,就是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仅其监督能力、监督水平非常有限的,而且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又如何监督本级政府等公共机构的节能呢?
也就是说,当前的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缺少了必要的社会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共机构节能只能成为一种良心发现与自觉行为,《条例》的执行力最终也肯定要大打折扣。不可否认,出台这样的节能《条例》,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如果想这个《条例》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就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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