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加强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都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从生产环节把关
《通知》首先提出了目前国内节能
建材市场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明确了纠正这些市场问题正是此次《通知》出台的主旨。《通知》指出,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即“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
每年至少一次专项检查
《通知》将监管重点明确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
保温材料及其辅料、
节能门窗幕墙,
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和曝光。
同时要求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等现象。
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是《通知》要求的重点之一。《通知》要求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进一步健全其生产标准。在国家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标准的同时,对目前尚无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
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备案和发布企业标准,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销售与使用有法可依
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通知》要求强化市场主办者的责任,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材经销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确保其依法销售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净化流通市场。
《通知》还明确了多项措施,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包括,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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