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首次对
建筑节能作出专
门规定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此前,国家曾出台了一系列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规、条例、办法和标准,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效力层面对建筑节能作了专门规定。在这部法律中,“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一章里用一个小节对建筑节能做了专项规定,涉及的相关法条达7条之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和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首次排出节能时间表
2007年10月23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份意见不仅提出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的总目标,还首次制定了一张具体到月份的工作时间表。
根据这份时间表的安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将从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审计和能效公示4方面着手。以能耗监测为例,到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至少要完成20%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到2008年
采暖期开始前,要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热计量装置安装;2008年底前,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能耗数据库建设,北京、天津和深圳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逐步推广;到2010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全国大多数重点建筑的动态能耗监测。
建设部首次印发施工阶段的节能导则
2007年9月10日,建设部向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绿色施工导则》,这是建设部首次印发专门指向建筑施工阶段的节能导则。
《绿色施工导则》专门用以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绿色建筑首次拥有权威评价标识
2007年11月15日,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开始受理申请。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填补了我国绿色建筑评价的空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颁布后,开发商、业主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过评估认证,对于确实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将颁发证书和标志;对于达不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将不得冠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经过官方认可,对业主来说,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有了这个统一的绿色标识后,消费者就不会再被滥用节能牌的开发商“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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