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同全国其他14个省市一样享受“北方
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从2008年起,新疆新建建筑(竣工验收的)采暖费也将按照热计量收取,达不到分户计量收取暖气费的,将不予以验收。
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了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包括新疆在内的15个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
今后,自治区在对既有建筑进行
外墙保温、室内
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及进行热源、供热管网热平衡等改造时,要求建筑的修建与改造从设计到施工都应当把节能
保温作为目标,使用保温节能材料,保证主体外墙、隔层
楼板等的保温性能,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
据了解,奖励资金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气候区、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多种因素。
这次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奖励,不同的地区奖励不一样。
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平方米,寒冷地区为45元/平方米。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
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进度系数,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
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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